迪拜劳动法新指南
- Akram Cheik - Lawyer
- 3月23日
- 讀畢需時 36 分鐘
2022 年 2 月 2 日法令修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劳动法
2022 年 2 月 2 日颁布的法令对《劳动法》进行了重大改革,阿联酋的法律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该举措的宏伟目标是简化阿联酋的劳动法,同时为个人和公司提供更大的便利。这项改革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能够轻松获得人力资源和解放部(MOHRE)的服务,特别是在发生争议时。
新法令对原《劳动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缩短了原有的规定并废除了一些先前存在的法律指南。
许多人认为,此次对劳动法框架的重大改革放宽了规则,为满足阿联酋劳动力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提供了更加灵活、更加积极的环境。
这项改革是更广泛愿景的一部分,旨在加强商业环境,提高该国对投资者和工人的吸引力,同时保持雇主和雇员权利之间的平衡。
考虑到这一点,本介绍将探讨《劳动法》改革的主要内容,重点介绍截至 2022 年 2 月 2 日影响阿联酋就业法律格局的关键变化。
目录
第(2)条 目的
本法令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通过支持吸引和留住未来技能和人才并为雇主提供有吸引力的商业环境,确保阿联酋劳动力市场的效率,目的是使双方为实现阿联酋的国家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2.规范劳动关系,平衡界定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通过保护雇佣关系各方及其发展以及他们可能面临的可能影响这种关系的特殊情况,提高阿联酋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4.提高和发展私营部门工人的能力和技能,以提高阿联酋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效率和生产力;和
5. 确保雇佣关系双方的保护,并使他们能够根据本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3)条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私营部门的所有机构、雇主和劳动者。
二、下列人员不受本条例规定限制:联邦和地方政府实体的雇员;
b.武装部队、警察和安全部门的雇员;和
c.家政工人。
3.内阁可根据部长的建议,将任何类别排除在本文件全部或部分条款的范围之外,并具体说明适用于该类别的立法。
第四条 平等和非歧视
平等和非歧视
1. 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或残疾的歧视,其结果破坏或损害了机会平等,或损害了就业、保留就业和就业方面的平等待遇。禁止享受其利益。禁止雇主歧视从事类似职责工作的工人。
2.旨在提高阿联酋公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的规则和规定不构成歧视。
3. 在不影响本文件所规定和确立的职业妇女权利的情况下,所有有关无歧视地雇用工人的规定均适用于职业妇女。
4. 如果妇女从事相同的工作或其他具有同等价值的工作,她将与男性获得同等报酬。根据部长的提议,内阁将通过决议,公布评估同等价值作品所需的程序、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未成年人就业
未成年人就业
1. 不允许雇用未满十五岁的人员。
2.聘用未成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辅导员的书面同意。
b.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辅修生承担所需的工作。
c.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并且必须包括
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或更长,总共不得少于一小时,并且必须定义这个或这些时间段,以便未成年人不会连续工作超过四个小时。
d.未成年人不得在下午 7 点至晚上 9 点之间工作。和早上 7 点
e.不得让未成年人从事危险、繁重的工作,也不得让未成年人从事
这些行为本质上可能损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并由部长与有关当局协调后通过决议予以界定。
F.未成年人不得加班、不得在规定时间后留在工作场所、不得在周末或公共假日工作。
3. 本实施条例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就业、雇主须遵守的程序、禁止雇用未成年人的工作以及排除旨在培训和培养未成年人专业资格的实体(包括慈善组织)的规则。 、教育培训机构,本条某些规定。
第(6)条 工人的招聘和就业
工人招聘和就业
1.未经劳动部根据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颁发工作许可证,雇主不得在阿联酋境内从事工作,也不得招募或雇用任何工人。
2.本条例的实施条例应具体规定工作许可的期限、条件、类型以及颁发、续签和取消的程序。
3.除非经劳工部批准,并依照本条例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得从事招聘或雇用工人的就业或中介活动。
4.禁止雇主向工人直接或间接收取招聘和就业费用和成本。
5.部长应与相关国家机关协调,颁布决议,规范禁止招聘和雇用工人的职业及其规则。
第(7)条 工作模式
工作模型
1. 拟分包的工作模型须符合以下规定:
A.全职;这意味着在整个工作日内全天为雇主工作。
b.兼职;即为一个或多个雇主工作一定数量的工作小时或指定的工作天数。
c.临时工作;是指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或是基于某项任务而完成的工作。
d.灵活的工作;也就是说,工作时间或工作天数会根据工作量以及雇主的经济和运营变量而变化。根据工作条件和要求,工人可以为雇主工作不同的时间。
e.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作模式。
2. 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工作制度的条件和规则以及工人和雇主的义务,具体取决于每个制度。
第(8)条 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
1.雇主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雇主保留,另一份将按照本条例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形式交给工人。
2.工人或其代表可以通过一切可能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数额和他根据本法令、其实施细则和所采取的决议的规定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以便其实施。
3.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
4. 合同延长或续签时,新的期限将被视为原合同期限的延长,并在计算工人的连续服务年限时添加到原合同期限中。
5. 如果双方在原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工作完成后,未经明确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应视为原合同已按照原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条件默示延长。
6.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实施条例应根据核准的技能等级明确劳动合同的形式以及从一种劳动模式转换为另一种劳动模式的合同的规定,并向劳动部登记。
* 根据 2022 年第 (14) 号联邦法令,关于修订 2021 年第 (33) 号联邦法令中有关劳动关系规范的某些规定
第九条 试用期
试用期
1.雇主可与工人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工作开始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雇主可以在该期间内终止工人的服务,但必须在预定的终止服务日期前至少十四(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
2. 不允许同一雇主多次聘用处于试用期的工人,如果工人成功通过试用期并继续工作,合同将根据约定的条件生效。该期间计算在服务年限内。
3. 如果工人在试用期内希望转而为该州的另一家雇主工作,他必须在希望终止合同之日起至少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原雇主。然后,新雇主将必须补偿原雇主招聘或签约工人的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4. 外国劳工在试用期内欲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开该国时,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少十四(14)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 。若工人希望在离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回国并取得新的工作许可,新雇主应支付本条第(3)款规定的补偿,除非工人和原雇主另有约定。
5.如果一方不考虑本条规定而终止劳动合同,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工人通知期或通知期剩余时间的工资的补偿。
6. 外国劳工未遵守本条规定而离境的,自离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获发在该国工作的劳动许可。
7. 劳工部可按照本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将某些工作类别、技能水平或工人排除在不发放工作许可的情况之外,如本条第(4)款和第(6)款所述。
第(10)条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
1.如果分配给工人的工作允许他了解雇主的客户或接触其工作秘密,雇主可以要求劳动合同下的工人在合同到期后不得与雇主竞争或从事同一行业的竞争项目,但此要求应在时间、地点和工作类型方面具体规定,以保护合法商业利益为必要范围。竞业限制期限自合同到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2.如果雇主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要求即失效。
3.雇主对工人违反本条规定提出的投诉,如果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则不予受理。
4.本条例实施条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明确本条的规定以及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的技能等级或职业。
第(11)条 分包
雇主将部分工作外包给另一个雇主
雇主可以将其原有的任何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分包或委托给另一个雇主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该雇主应对承担此项工程的工人的权利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权利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归属于工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12)条 向工人分配另一份工作
将工人分配到另一份工作
1.不得给工人分配与劳动合同约定有根本区别的工作,除非是为了防止事故发生或者修复由此造成的损害有必要,只要该任务是临时的并且符合本法规实施条例的规定。
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外,雇主可以指令工人从事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工作,但须经工人书面同意。
3.如果工人为了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而必须改变居住地,雇主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包括工人的住房费用。搬迁和居住。
第(13)条雇主的义务
雇主义务
雇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劳工部决议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保存工人的档案和记录,但工人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工人服务终止之日起两年;
2. 不得扣留工人的官方证件或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强迫其离开该国;
3.按照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制定关于工作组织的规则,如规范工作指令、处罚、晋升、奖励和其他规章制度;
4.按照国家现行的规定、条件和标准,为工人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适当住宿,或以现金形式或包含在工资中的方式支付住房补贴;
5. 投资于为其服务的员工的技能发展,并根据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培训、资格认证和授权的最低限度的工具和计划;
提供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工人免受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和事故的风险,确保实施指导和意识规定,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培训以避免此类风险,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雇佣关系的所有各方遵守并满足工作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符合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立法的规定;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人了解其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适合工作性质和在工作中的工人的工具和方法;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工人的医疗费用;
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保险费用、缴费费用和担保费用;
不允许劳动者为他人工作,除非符合本法规定;
根据工人的要求,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免费向工人提供经验证明,证明上注明工人开始工作的日期、合同到期的日期、服务年限、职务或工作类型。他在工作的情况、他收到的最后一笔工资以及终止雇佣合同的原因,前提是该证明不包含任何可能损害工人声誉或限制其找到新就业机会的机会的因素;
承担将工人遣返回其招聘地点或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地点的费用,除非该工人已经为另一雇主服务或终止合同的原因归咎于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将负责这些费用;
提供安全和适当的工作环境;和
本法令、其实施条例、部长会议决议或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第(14)条 禁止强迫劳动和其他禁令
禁止强迫劳动及其他禁令
1.雇主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强迫或强制工人、以任何惩罚威胁工人为其工作、或强迫工人违背其意愿承担工作或提供服务。
2.禁止雇主、工人的上级、同事或与工人一起工作的人员对工人进行性骚扰、恐吓或任何言语、身体或心理暴力。
第(15)条 工人死亡时的权利
工人死亡时的权利
1.工人死亡时,雇主可自工人死亡之日起或雇主得知工人死亡之日起十(10)日内,将工人应得的任何工资或财务权利以及工人根据本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权获得的离职福利退还给工人家属。
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工人可以书面指定其家庭中的相关成员,在其死亡时受益于其权利。
3. 如果死者家属提出要求,雇主应承担处理和运送死者遗体回其原籍国或居住地的一切费用。
4.如果工人死亡后无法将其权利移交给其家人或受益人,劳工部可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维护工人权利的机制。
第(16)条 工人死亡时的权利
工人死亡时的权利
工人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1.在雇主或其代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合同自行开展工作,不得将工作分包给任何工人或其他人;
2.承诺在工作中采取良好的行为和道德,坚持诚实和职业操守;
3.保管好自己保管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工具,并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4.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离职后应当将保管的物品归还雇主;
5.未经用人单位或其代表的授权,不得私自留存与工作秘密有关的文件的原件、纸质或电子副本;
6.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工作指示执行机构规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指示;
7. 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工作,进行有效沟通和回应,高效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8. 持续勤奋地工作以发展其职能和专业技能并提高其向雇主提供的绩效水平;
9.不得违反本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为他人打工;
10. 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 (30) 天,搬离雇主提供的住宿。但经雇主同意,工人可在该期限结束后继续留在住处,并承担住宿费用或与雇主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和
11.本法令及其实施细则或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规定之其他义务。
第(17)条 工作时间
营业时间
1.工人的最长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八小时或每周(48)四十八小时。
2.内阁可根据部长的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根据本法规实施条例规定的工人分类,增加或减少某些经济部门或工人类别的每日工作时间,以及某些工人类别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禁止工作的时间。
3.工人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地点之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但根据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某些类别的工人除外。
4.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斋月期间的工作时间。
5.如果工人非全日制工作,原雇主或根据本法规定为工人工作的其他雇主不得要求工人为其工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除非工人书面同意。
6.如果工人希望以远程方式开展工作,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雇主同意,雇主可要求特定的工作时间。
第(18)条 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
工人不得连续工作超过(5)个小时而不休息,或总共休息至少一个小时,但这些时间不包含在工作时间内。实行轮班制或某类工作的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例如田间作业,并按照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工人分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19)条 加时赛
随着时间的推移
1.雇主可以要求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但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除符合本条例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外,不得安排工人从事该期限以外的工作。无论如何,每(3)三周的总工作时长不得超过(144)一百四十四小时。
2.如果工作条件要求工人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则超出的时间构成加班,工人将获得相当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该工资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至少增加(25%)百分之二十五的工资。
3.如果工作条件要求工人在晚10点到早4点之间加班,工人有权就加班费获得正常工作时间规定的工资,即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50)的增幅计算。轮班工作的工人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4.如果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定规定的周末情况需要工人工作,工人将获得额外一天休息的补偿或按照正常工作日的工资领取当日工资。加上当天基本工资至少百分之五十的增加(%50)。
5. 除日工外,不得要求工人连续周末工作两天以上。
第(20)条 被排除在外的工人的类别
被排除在外的工人类别
本实施条例界定了可不受工作时间规定约束的工人类别。
第(21)条 周末
周末
根据雇佣合同或工作规定,工人有权享受至少一天的带薪周末假期。根据内阁决议,可以增加本条规定的周末天数。
第(22)条 工资
定义工资的数额或类型及其支付方式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数额或工资种类,如未约定,则主管法院应当认定为劳动争议。
2.雇主应按照劳工部批准的规定以及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按时向工人支付工资。
3. 工资以阿联酋迪拉姆支付,如果双方在雇佣合同中达成一致,也可以以其他货币支付。
第(23)条 工人工资的计算方法
计件工资计算方法
计件工资制工人的日工资以工人提出工资相关请求或索赔前六(6)个月内实际工作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4)条 将月薪工人调至其他类别
将月薪工人调至其他类别
如果工人书面同意,月薪工人可以转为日薪工人或按周薪、计件工资或小时工资雇用的工人,但不影响工人在此期间获得的权利。他工作是为了获得月薪。
第(25)条 扣减或克扣工人工资的情况
扣减或克扣工人工资的情况
1.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扣除或扣留工人工资:
一个。在取得工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息偿还向工人发放的贷款,偿还期限为本条规定的从工人工资中每月扣除的最高限额;
b.补偿超出工人权利支付的金额,但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20);
c.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为计算保险费、退休金和保险费而扣除的金额;
d.工人向企业储蓄基金缴纳的款项或向劳动部批准的该基金贷款;
e.雇主提供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任何社会项目或其他福利或服务的付款,前提是工人书面同意参与该项目;
F. 因工人犯错而被扣留的金额,按照企业现行的处罚规定并经劳工部批准,但不得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五(%5);
g.根据判决所欠的债务,不超过应付给工人工资的四分之一,但判决支付的赡养费债务除外,因为可以扣除超过四分之一的工资。如果有几项债务,则按照债务的性质划分清偿金额;
h.由于工人的错误或违反雇主的指示而造成的损害,导致了雇主的工具、机器、产品或材料的毁坏、损坏或丢失,修复所需的金额,但扣除的金额不超过每月五(5)天的工资。除非经主管法院批准,否则不允许扣除超过该金额。
2. 如果有多种扣缴或扣除工资的原因,则在所有情况下,扣缴或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50)。
第(26)条 允许工人工作
允许工人工作
1.工资是劳动所得,雇主必须允许工人完成其工作。否则,他将被要求支付约定的工资。
2. 实施条例规定了当工人无权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允许其离职的程序。
第(27)条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内阁可根据部长的提议并与相关当局协调通过决议,确定工人或任何类别工人的最低工资。
第(28)条 公共假日和公共假日期间工人的工作
公众假期及公众假期工人的工作
1. 工人有权在部长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公共假日享受全额带薪的官方休息日。
2.如工作条件要求工人在公众假期工作,雇主必须为工人在公众假期工作的每一天补偿一天假期,或按照工资支付当日工资。为正常工作日设定的工资,再加上至少增加当天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50)。
第(29)条 年假
年假
1.在不损害工人在本法令规定生效之日前已获得的权利的情况下,工人有权享受至少以下的全薪年假:
一个。每延长服务一年,可获得三十天;
b.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每月享受两天;
c.如果他在使用其年假余额之前结束服务,则可以休假完成他所完成的最后一年的部分工作。
2.非全日制劳动者根据其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实际工作时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年休假。
3. 雇主可以同意在试用期内从员工的年假余额中给予员工假期,而如果员工未能成功完成试用期,员工有权获得其年假余额剩余部分的补偿。
4. 工人在其工作年限内可获准休假,雇主可根据工作需要并在与工人协商后指定休假日期,或在企业工人之间轮流提供休假,以保证其工作进度。雇主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雇员休假日期。
5. 经雇主批准并按照单位规定,雇员可以将其年假余额或休假天数结转到下一年。
6. 工人有权在年假期间享受工资。
7.法律或协议规定的公共假日,如果属于工人年假框架内并且是年假的一部分,则包括在年休假期间的计算中,除非劳动合同或单位现行法规对工人有更有用的规定。
8. 雇主不得阻止工人享受其已积累两年以上的年假,除非工人希望将其年假结转或为此目的获得现金补贴,这符合企业现行规定和本规定的实施条例。
9. 如果工人在未使用累积假期前离职,则无论假期长短,工人都有权获得未获准休假期间的工资。他还有权享受与其工作时间成比例的年度部分假期工资,该工资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计算的。
10. 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了休假和补偿的监督规则和条件。
第三十条 产假
产假
1. 工人有权享受六十(60)天的产假,具体规定如下:
有。前(45)四十五天,全额工资;和
b. 接下来的十五(15)天,工资减半。
2. 工人休完产假后,可以无薪缺勤,连续或间断缺勤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天(45)。如果缺勤是由于她本人患病或其孩子因怀孕或生育而患病,从而不允许她重返工作岗位。该疾病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来证明。该期间不包含在工人根据该领域现行立法有权享受终止服务福利的服务年限或向养老金计划缴纳的年限内。
3.如果分娩发生在怀孕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无论胎儿出生时是静止的还是活着的然后死亡,工人都有权享受本条第(1)款所述的产假。
4. 女工产下患病或确诊婴儿,且婴儿健康状况需要经常陪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报告,女工有权享受三十(30)天的休假。产假结束后开始享受全薪待遇,并且她有权将产假延长三十天(30),但不得带薪。
5. 雇主必须根据工人的请求,在任何时候给予其产假,从预产期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开始,并出具证明。由医疗实体。
6.本条所称产假或缺勤,不影响工人获得其他假期的权利。
7.如果雇员在本条批准的休假期间为其他雇主工作,原雇主可以扣留其休假期间的工资或者收回其已支付的工资。
8.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或者缺勤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通知女职工。
9. 产假结束后,自分娩之日起不超过六(6)个月的时间内,工人有权每天享受一到两次母乳喂养休息时间,但两次休息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31)条 病假
病假
1.如果工人患病,但非因工伤事故引起,他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3)通知雇主或其代表其患病情况,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报告。
2. 工人在试用期间没有资格享受带薪病假。但是,雇主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需要给予雇员无薪病假的医疗报告,给予雇员无薪病假。
3.试用期结束后,工人每年可享受最多为九十(90)天的连续或间歇性病假,但计算方式如下:
一个。前十五天带薪;
b.接下来的(30)三十天,工资减半; c.以下期间未付款。
4.根据本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况,如果工人患病是由于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工人无权获得病假报酬。
5.工人在本条所指的病假结束后,如无法返回工作岗位,雇主可终止工人的服务,但工人必须根据本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恢复其所有财务权利。
第(32)条 其他原因休假
各种树叶
1.工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享受带薪休假:
一个。 (5)丈夫或妻子去世,可享受五天丧假,(3)母亲、父亲、儿子、兄弟、姐妹、孙子、祖父或祖母去世,可享受三天丧假,自去世之日起计算;
b.新生儿的工人(父亲或母亲)可享受为期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以便照顾孩子,工人有权在孩子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或间歇地享受此类假期;
c.内阁规定的任何其他假期。 。
2.在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就读或者定期学习的工人,如果为雇主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年,则每年可以享受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学习假,以便参加考试。
3. 国家工人有权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享受带薪休假以履行国家义务。
4. 为获得本条所述许可,须由主管当局提供证明。
5. 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本条所述休假的批准和规范。
第(33)条 无薪休假
无薪假
1. 经雇主批准,工人可以享受除本条例所述以外的无薪休假。
2.本条所称的休假不包括在工人为雇主服务的年限内,也不包括在根据现行法律向养老金计划缴纳的年限内。
第(34)条 休假后缺席
请假后缺席
员工休假结束后若无正当理由不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则无权享受休假结束后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35)条 休假期间终止合同
休假期间终止合同时的通知期有效期
如果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则在工人休假期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通知期的有效期不开始计算。 ,但从工人休假返回的次日开始计算,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36)条 注意、安全和专业
专注、安全、专业
企业必须遵守 2020 年第 (13) 号联邦法律中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以及为实施该法律而发布的所有决议和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立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该部的职责以及与工人安全、保护和医疗保健相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赔偿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赔偿
1.根据部长的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内阁将通过决定,明确工作事故和职业病,确定发生工作事故和职业病时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雇主在这方面的义务,确定工人在全部或部分永久性残疾时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工人死亡时应向其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额,以及有关赔偿分配和金额的规则。
2.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雇主必须:
一个。按照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承担工人治疗的费用,直到工人康复并能够重返工作岗位或证明其残疾为止。
b.如果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妨碍了工人继续工作,雇主必须向工人支付相当于其整个治疗期或六(6)个月(以较短者为准)全额工资的金额。如果治疗期超过(6)六个月,则工人应获得其另一(6)六个月的一半工资,或直到工人治愈或证明其残疾或死亡(以先到者为准)。
3.如果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工人死亡,他的家人有权获得相当于工人二十四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少于一万八千阿联酋迪拉姆(18,000 AED),不超过二十万阿联酋迪拉姆(200,000 AED)。赔偿金额以劳动者死亡前所得的基本工资为依据计算,并按照本条例的实施条例在死亡劳动者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配,同时保留劳动者服务结束时死者家属的权利以及劳动者应得的任何其他财务权利。
第(38)条 工人无权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
工人无权获得工伤事故赔偿的情况
经主管机关调查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无权获得工伤赔偿:
1.工人因任何原因故意伤害自己。
2. 伤害是在酒精、麻醉品或者其他精神药物的影响下发生的。
3.因故意违反本实施条例所界定的工作场所可见区域所张贴的预防指示而导致的伤害。
4.因工人故意不当行为导致受伤。
5.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医疗机构检查或者按照医疗机构规定治疗的。
第(39)条 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1.对违反本法令、本法令实施细则及其执行决议的工人,雇主或其代表可采取下列其中一种制裁措施:
一个。书面通知;
b.书面警告;
c.每月至少扣除(5)天的工资;
d.停工时间超过(14)十四天,并且不-
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
e.剥夺定期奖金,期限不超过一年,
(一)实行定期奖金制度的单位,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获得奖金;
F. 在实行晋升制度的机构中,剥夺其晋升资格,期限不超过两年;
g.停止活动,同时保留工人获得活动结束补偿的权利。
2. 实施条例应明确实施本条第(1)款所述任何制裁的必要条件、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应的申诉机制。
第(40)条 暂停工作
暂停工作
1.如果出于调查的需要,雇主可以暂时停职工人,但停职期限不得超过三十(30)天,以便对工人进行纪律调查,并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半的工资。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公司未遵守文件、不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工人已受到警告处分,则工人将获得停职期间被停发的工资。
2.当工人被指控犯有侵犯个人权利、侵犯金钱权利或背叛荣誉或信托罪时,雇主可以暂时停止工人的工作,直到主管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判决。停职期间,其工资停发。如果判决未将工人绳之以法,或因无罪释放,或因证据不足而结案,则将恢复工人的工作,并全额支付被停职的工资。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规定
实施纪律处分的一些规则
1. 不得因工人在工作场所之外的行为而对其施加纪律处分,除非该行为与工作有关。
2.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施加多项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双方就终止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协议;
2.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除非按照合同规定延长或者续订;
3. 根据任何一方的意愿,但必须遵守本合同中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合同中约定的通知期限;
4. 如果合同标的与雇主的实体相关,则雇主死亡;
5.工人死亡或者彻底、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并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6. 对工人宣判至少三个月的限制性自由的最终判决;
7.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永久关闭该机构;
8.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或任何经济或特殊原因阻碍项目继续进行,根据实施条例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
9. 工人因雇主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符合工作许可续签条件。
第四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1.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合同约定的通知期内完成工作,但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 (30) 天且不得超过九十 (90) 天。
2. 劳动合同在本条所述的整个通知期内有效,并于该期限届满时终止。工人有权根据其上次收到的工资获得该期间的全额工资,并且如果雇主要求,他必须在此期间工作。可以协议放弃通知期或者缩短通知期,但前提是双方的通知期相同,同时保留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通知期内的所有权利,除非这样做符合双方的利益。工人的。
3. 未遵守通知期限的一方将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称为通知赔偿金,即使未通知并未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赔偿金也等于工人的工资。整个通知期或通知期剩余部分的工资。
4.按月、周、日或小时领取工资的,通知期补偿金按照劳动者最近一次领取的工资计算;按本办法所称日平均工资计算。每件。
5. 如果劳动合同被雇主终止,雇员有权在通知期内每周无薪休假一天,以寻找另一份工作。工人可以指定缺勤日期,但必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雇主(3)。
第四十四条 无通知解雇工人的情况
无通知解雇工人的案例
雇主可以在与工人进行书面调查后不经通知解雇工人,解雇决定必须是书面的并附有理由,且雇主或其代表必须在下列情况下将其交给工人:
1.有证据表明劳工冒充他人或提供虚假证件或文件。
2.工人犯了错误,导致雇主遭受严重的物质损失,或故意损坏雇主的财产,并且工人承认这一点,但雇主必须在知晓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将该事件告知劳动部。
3.工人违反了企业有关工作和工人安全或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的指示,前提是这些指示是书面的并悬挂在显眼的地方,并且工人已被告知。
4. 雇员未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并且尽管已就此向其发出书面询问,但仍继续违反这些义务,如果再次发生这种情况,则会两次通知并警告其将被解雇。
5. 劳动者泄露与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错失良机,或者给劳动者本人带来利益。
6. 劳工在工作时间醉酒、受麻醉品或精神药物影响或在工作场所做出违反良好道德的行为。
7. 工人在工作期间以言语、行为或任何形式的侵犯方式攻击雇主、经理、其上级或同事,应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进行处罚。
8.工人无故或无雇主接受的正当理由缺勤一年内连续缺勤二十(20)天以上或连续缺勤七(7)天以上。
9.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10. 工人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而进入另一家机构。
第(45)条 工人未经通知离职的情况
工人无故离职的情况
工人在下列情况下无需通知即可离职,但仍保留服务结束时的权利:
1.雇主未能履行合同、本法令或为执行本法令而采取的决议所规定的对工人的义务,但工人必须在停止工作之日前十四(14)个工作日通知劳工部,且雇主在劳工部通知的情况下没有纠正和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 如果有证据表明雇主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工作中殴打工人、对工人实施暴力或骚扰,则工人须在报告之日起五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主管当局和劳工部。
3.工作场所存在严重危险,威胁劳动者安全或健康,而雇主明知其存在,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其危险。然后,该法规的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严重危险的规定。
4.雇主指示工人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根本不同的工作,而无需取得工人的书面同意,但根据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有必要的情况除外。
第(46)条因健康和体质原因终止服务
因健康和健身原因终止服务
雇主不得在使用法定累积假期之前以健康状况不佳为由解雇工人。任何相反的协议均无效,即使是在本条款生效之前达成的。
第(47)条 非法解雇工人
非法解雇工人
1.如果雇主解雇工人是因为工人向劳工部提出严重投诉或对雇主提出投诉,且投诉的有效性得到证明,则雇主解雇工人是违法的。
2.如证明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解雇行为违法,雇主应根据主管法院的裁定向工人支付公平补偿。赔偿金额的确定要考虑工作类型、给工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在所有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工人三个月的工资,以工人最后收到的工资为准。
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影响工人按照本条规定获得通知工资和服务终止福利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连续性
雇佣合同的连续性
如果企业形式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现有雇佣合同仍然有效。自机构向主管当局修改数据之日起,新雇主除负责执行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和为执行本法令而作出的决议的规定外,还负责执行这些合同的规定。 。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工人调动
劳动合同到期后工人调动
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期,劳动者可以按照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第(50)条 非法旷工
非法旷工
1.如果外国工人在合同期结束前因不正当原因离职,则在一年内不会获得根据本合同规定在该国从事其他工作的工作许可。自缺勤之日起。任何其他雇主在知晓该情况的情况下,也不得在此期间雇用他或继续为他服务。
2.劳工部可根据本条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将某些工作类别、技能水平或工人排除在本条第(1)款的规定之外。
3.雇主应按照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劳工部通报缺勤事件。
第(51)条 全职工人的服务终止福利
全职员工的服务终止福利
1. 本国工人在服务结束时,有权按照国家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享受服务终止福利。
2.全职外籍劳工连续服务满一年或一年以上,于服务结束时有权享有服务终止福利,其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如下:
A. 服务前五年,每年可获(21)二十一天的工资;
b.超过此期限,每超过一年,可获得(30)天的工资。
3. 外国工人只要连续工作满一年,就有权享受与工作时间成比例的年度部分福利。
4.无薪缺勤天数不计入服务年限的计算。
5. 在不影响有关向某些机构的工人提供养老金或退休金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按月、周或日领取工资的工人,其服务终了补偿金应根据工人有权获得的最后基本工资计算;对于按件领取工资的工人,其服务终了补偿金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6.基于上述情况,要求外籍工人的离职补偿总额不超过两年的工资。
7. 雇主可以根据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定,从服务终止补偿金中扣除法律或判决规定应付的任何款项。
8.内阁可根据部长的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后,批准其他替代的离职福利计划,并通过决议具体规定这些计划的条件、规则和缴费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服务终止福利
在其他就业安排下工作的工人的服务终止福利
实施条例规定了对非全职工作模式的外籍劳动者离职补偿的调节机制,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吸引力,满足双方利益的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53)条 合同期结束时支付工人权利
合同期结束时支付工人权利
雇主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四(14)天内向工人支付工资,并支付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个人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
1.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者他们其中一方有权根据本文件的规定获得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则他必须向劳工部提出请求,劳工部必须审查该请求并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 如果在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友好解决,该部应将争议提交主管法院,提交的法院应附上一份备忘录,其中包括争议摘要、双方的辩论理由和该部的建议。
3. 个人劳动争议必须视为企业与劳动者(争议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准对企业实施制裁或者采取可能对企业内其他工人或者雇主造成损害的行政措施,除非依照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解决或者解决了争议。 。如果争议导致根据实施条例暂停支付工人工资,则本条款将排除劳动部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求雇主连续支付工人最多两个月工资的权利。
4. 为防止现有的个别冲突引发集体劳资纠纷,损害公共利益,部长可根据决定对企业采取其他行政行动或措施。
5. 主管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会审查申请,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尽快作出裁决。
6. 如果未遵循本条第(1)款所述的程序,主管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7. 自行使索赔权利之日起一年后,根据本协议规定产生的任何权利的索赔将不再受理。
第五十五条 免除诉讼费用
豁免法律费用
1.劳工索赔在诉讼和执行的所有阶段均免征法律费用,以及工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索赔,其金额不超过十万阿联酋迪拉姆(AED 100,000)。
2. 内阁可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对本条第(1)款所述的金额进行必要的增加或减少修改。
第五十六条 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
1.如果雇主与企业内全体或部分工人之间发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友好解决,则雇主或工人应根据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向劳工部提出申诉。
2. 部长可对机构实施程序或预防措施,以防止现有的集体纠纷损害公共利益。
3.内阁可根据部长的提议,成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称为集体劳动争议委员会,以审查该部无法友好解决的集体劳动争议。发布的决议将明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决议的发布和执行机制以及与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
1、经司法部长批准并经部长批准的决议授权的部委官员,具有执法人员身份,可以查证违反本法令、其实施细则和决议的行为。并下发实施。他们有权进入相关机构,检查违法行为并起草必要的报告和记录。
2.本法规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工程监测的程序。
处罚
(58)制裁(一)
本法所规定的刑罚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更严厉的刑罚。
第(59)条罚款
任何人犯以下行为,将被处以不少于(AED 20,000)二万阿联酋迪拉姆且不超过(AED 100,000)十万阿联酋迪拉姆的罚款:
1. 提交虚假信息或文件,招募外国劳工来华工作;
2.阻碍或者阻止负责执行本法令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和为执行本法令而通过的决议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企图或者试图阻止其执行工作,无论通过使用武力、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
3.泄露其作为负责执行本法令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和为执行本法令而作出的决议的公职人员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即使在离职后也不例外。 。
第(60)条 制裁(II)
任何人犯以下行为,将被处以不少于(AED 50,000)五万阿联酋迪拉姆且不超过(AED 200,000)二十万阿联酋迪拉姆的罚款:
1.雇用未经批准为其工作的工人;
2.招收或者聘用劳动者,并使其失业;
3. 将工作许可证用于非原签发用途;
4.关闭企业或者中止企业活动,不采取措施保障工人的权利,违反本法令的规定、实施细则和为实施本法令而通过的决议;
5.违反本法规定招用未成年人的;
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管理人违反本法规定接受未成年人就业的。
第(61)条 海盗行为
任何人利用或滥用授予其访问该部系统的电子权力,或允许他人这样做,从而扰乱程序或工作关系,将被处以不少于一年的监禁,以及不少于(200,000)二十万阿联酋迪拉姆且不超过(1,000,000)一百万阿联酋迪拉姆的罚款,或其中一种处罚。
第六十二条 处罚(三)
根据本文规定对雇主处以的罚款将根据违规工人的数量而有所不同,最高罚款为一千万阿联酋迪拉姆(AED 10,000,000)。
(63)条 制裁(IV)
任何人违反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和为实施本法令而发布的决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将被处以不少于(AED 5,000)五千阿联酋迪拉姆且不超过(AED 1,000,000)迪拉姆的罚款。 )阿联酋一百万迪拉姆。
第(64)条 制裁(V)
违反本法令、本法令实施细则及其执行决议所列的行为,在受到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者,应处以监禁,并处以本法令所列罚款的两倍,或单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最后规定
最后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本合同的规定不影响其他法律、协议、认可、规定或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这些权利比本合同规定的权利更为重要。
2.雇主或工人不得错误执行本法令、其实施细则和为执行本法令规定而作出的决议的规定,并且不得实施限制他人自由、其他工人自由的行为。或雇主为实现任何利益或观点而采取的措施,与就业自由或有关当局解决争议的权限相抵触。
3.任何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即使其在本文件生效前已经存在,也将被视为无效,除非其对工人更有利。如果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则任何对本协议项下工人权利的释放、调解或放弃均应无效。
4.雇主可在企业内制定和实施比本法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更有利于工人的计划或规定。如果这些计划和规定与此处的规定相冲突,则将采用对工人最有用和最有利的条件。
5.雇主不得为了适用本法令的规定而修改本法令颁布前与工人签订的现行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除非这些修改是为了使工人获得更大的利益。工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续订。
6.雇主或工人可以终止本法令生效前签订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如果服务年限少于(5)五年,则至少(30)三十天的期限,如果服务年限超过(5)五年,则至少(60)六十天的期限,如果服务年限超过(10)十年,则至少(90)九十天的期限,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7.根据本法规定应付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款项应从雇主的所有资金中扣除,并应在结清应付给国库的款项和法律规定的赡养费后立即支付。妻子和孩子。
第(66)条 使用语言
批准的语言
1. 本法令、其实施细则和为实施本法令而颁布的决议所规定的一切记录、文件、资料、表格和其他事项均以阿拉伯语为准用语。
2. 雇主在与工人签订合同、起草和发布其将要颁发的指示和通告时必须使用阿拉伯语,但前提是除阿拉伯语之外还有其他语言可供非阿拉伯语工人理解,同时考虑到其他语言的文本与阿拉伯语文本相对应。如有差异,以阿拉伯文本为准。
第(67)条 期间和日期的计算
计算期间和日期
本条例所定期间、日期的计算,以公历为准。根据本法规定,公历年为(365)三百六十五天,公历月为(30)三十天。
第六十八条 情势调整
调整情况
1.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上述1980年第(8)号联邦法订立的无限期劳动合同。
2.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文件规定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调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共利益有此要求,部长可将此期限延长至其他期限。
3.在不违反本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雇主可以按照上述1980年第(8)号联邦法规定的无限期劳动合同的规定计算服务终止福利。 。
第六十九条 对部委决议的申诉
对该部决议的不满
劳动关系双方均可按照本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对劳工部作出的决议提出投诉。
第(70)条 内阁权力
内阁权力
为了本条款的目的,公司关注以下事项:
1.批准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机构进行分类的条件、规则和程序,以及为这些机构的每一类别提供的优惠;
2.批准根据本条例规定对劳动力市场工人的技能等级进行分类的条件、规则和程序以及为每个等级提供的优惠;
3.批准国家认可的教育机构学生就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工人的竞争力,并使雇主能够从人力潜力中受益;
4. 通过适合残疾人(有决心的人)及其身体、技术和智力能力的类别的国内就业条件和程序,并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和享有的特权,以有助于增强这一群体的权能,使他们能够参与发展进程,并鼓励雇主雇用他们并为他们提供一切支持和赋权手段;
5. 批准组织本州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法律和规章,加强本州国民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并鼓励雇主招收和雇用国民;
6. 发布决议,限制该州遇到的任何特殊情况对该州劳动力部门的影响;
7.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量和需求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修改此处提到的期限、百分比或数值;和
8.确定执行本法令和实施条例规定所必需的费用。
附加(71)内阁的权力
该部的权力
为此目的,该部关注以下事项:
1. 提出以下方面的政策、战略和法律建议:
一个。鼓励和激励企业投资培训和赋予员工权力,并提高他们的能力、效率和生产力水平;
b.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根据国家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引进最优秀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
c.培训来自国家认可的公立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
2.建立统一的企业劳动关系规范形式,颁布实施相关规则和机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实施细则第(72)条
实施条例
部长会议根据部长的提议,公布了
本条例的规定。
第(73)条 废除
废除
1.1980年第(8)号联邦劳动关系法应当废除。
2.任何违反或者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应当予以废除。
三、本条例生效前有效的决议、法规和规章,在不抵触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下,继续有效,直至根据本条例规定被取代。
第七十四条 法令的公布和适用
法令的公布和实施
该法令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 2022 年 2 月 2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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